Licensed Administrative Agent (행정사): 유하진 (Yoo Ha Jean) · 营业执照号 774-35-01553
针对营业停止、许可撤销及公共招标制裁决定提起행정심판(行政审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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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府机关的决定——营业停止、公共招标禁止参标,或干脆拒绝受理申请——让企业觉得不公平时,행정심판(行政审判)是企业手中最快的法律手段。与提起诉讼不同,行政审判申请无需缴纳费用,通常在数月内(而非数年)即可得出结果,且裁决对相关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机关必须遵照执行。本事务所办理及审阅过的行政审判案件涵盖各类情形:餐饮业营业停止、公共采购限制参标(부정당업자 제재),以及许可与登记申请被拒等。
행정심판是向专门的行政审判委员会(而非法院)提出的正式异议申请,只要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其应作为而不作为——违法或不当,且侵害了公民或企业的权利,均可提出申请。其覆盖范围比大多数人预想的更广:不仅涵盖机关已作出的决定,也涵盖부작위(不作为),即机关本应采取行动却未采取行动的情形。申请须自知悉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出,且自处分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以两者中先到期者为准。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国家行政审判门户网站(www.simpan.go.kr)在线申请,该网站可一站式完成身份验证、文书起草、证据上传及案件进度查询;二是以纸质方式提交,向作出处分的机关或行政审判委员会直接提交两份申请书,附上证据材料,并要求被列为被申请人的机关作出正式答辩。多数案件在线申请速度更快;但若某类案件不支持在线申请,则仍须采用纸质申请方式。
一宗餐饮业营业停止案件恰好说明了利害关系所在。一名酒吧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仅凭其纹身及染发外观判断为成年人,未核实身份证——事后被举报。处分机关下令处以两个月营业停止。经营者随即向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同时提出집행정지(停止执行)申请及撤销处分的행정심판申请。委员会认为,对一名小本经营者而言,两个月的营业停止处分过于严厉,遂将处分期限缩减至七日。
最常见的引发餐饮业营业停止处分的违规行为包括:向未成年人售酒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超出许可营业时间营业或雇用无证陪侍人员、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卫生规定(其中以销售过期产品最为常见)、将场所作为无证娱乐酒吧经营(允许顾客跳舞、安排陪侍人员陪同顾客)、向未成年人售烟,以及违反设施使用停止令。警方多次出警或违规行为累积,本身也可能单独触发营业停止处分。
一宗真实裁决案例说明了此类处分在行政审判中如何被缩减:首尔特别市行政审判委员会2025-00292号案,2025年7月21日裁决,结果为"部分采纳"。一家普通餐厅允许顾客在店内跳舞——违反《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1款第8项及其施行规则(附件17,第7-다-7项),该违规首次违反的标准处分为一律两个月营业停止。委员会确认违规事实成立——韩国大法院判例(2003.9.2., 2002두5177)确立,只要不存在正当理由,规制性制裁应依据违规行为的客观事实予以适用,与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无关——但仍然缩减了处分期限,理由是该经营者过往并无违规记录,且完整的两个月处分将给其带来严重的经济困难。支撑这一缩减结果的原则是비례의 원칙(比例原则):即便违规事实在法律上已经成立,处分期限仍须结合以往记录及对经营者造成的实际影响加以权衡,若法定处分的全额幅度与实际情况明显不成比例,则应予以缩减。
《行政基本法》第2章(第8条至第13条)确立了行政审判委员会实际适用的分析框架,而非抽象的法律理论:第8条(法治原则)——机关不得在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权利或施加义务,例如地方政府不得在没有法定收费依据的情况下征收废弃物处理费。第9条(平等原则)——处境实质相同的申请人须获得相同对待,例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不得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不同申请人适用不同标准。第10条(比例原则)——所采取的行动须能有效达成其所声明的目的、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且对公民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所获得的公共利益——上文餐厅营业停止处分之所以被缩减,依据的正是这一原则。第11条(诚信原则及禁止滥用职权)——公职人员不得对与事项无关的人行使执法权,也不得借此解决私人恩怨。第12条(正当信赖保护原则)——若机关长期明知而未提出异议地容许某种状态存在,公民基于该容许状态所产生的合理信赖应受到保护,例如在建筑未受异议地持续施工数年之后才撤销建筑许可。第13条(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机关不得将某项批准与无关的义务挂钩,例如以核发建筑许可为条件要求捐款。行政审判委员会正是依据这六项原则对处分进行审查,处分只要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即构成撤销或缩减的理由。
부정당업자 제재(不正当经营者制裁)是政府针对中标企业签约后无法或拒绝履约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处分内容为在全国范围内、长达数月禁止参与所有公共招标,由나라장터(Nara Jangteo,韩国国家电子采购系统)统一记录,并在各订购机关之间共享。两宗近期未获支持的行政审判案例,展示了委员会实际如何权衡此类案件。
案例一:某企业以31,084,200韩元的价格与某地区教育厅签订随意合同(独家合同),负责印刷并分发一份教育简报,合同于2024年10月签订,交付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签约后,该企业发现实际页数及印刷量远超其2023年承接的一项类似业务,而其投标报价正是依据该2023年业务的数字所作,遂要求解约——最终导致合同被解除,并被处以两个月禁止参标处分。企业主张印刷量的增加无法预见,请求撤销该处分、缩短为一个月,或改处罚款。委员会对三项请求均予以驳回:招标公告及规格说明书在投标前已明确披露具体页数及印刷量,公告中明确写明投标人须在投标前自行确认并理解相关条款,2023年的业务是一本全彩照片册,成本结构与本次业务本质不同——因此依据该业务估算本次业务并不合理——且该违规行为的法定处分幅度为五至七个月,也就是说实际所处的两个月已经是在法定幅度基础上减轻了50%。该行政审判申请被驳回。
案例二:某企业中标一项紧急招标的国防系统集成合同(2024年7月投标,合同期为2024年8月至12月),签约后发现涉及的船型范围(20种船型)及预算根本无法执行,尽管其已联系相关研究机构及专业分包商并召开了启动会议。企业随后请求就范围及预算重新协商,遭机关拒绝;企业遂终止合同,被处以六个月禁止参标处分(2025年9月至2026年3月)。委员会再次驳回该行政审判申请:招标公告已明确提醒投标人须在投标前确认规格说明书、成本明细及合同条款,并清楚写明签约后未能履约将触发부정당업자 제재——这意味着相关风险已事先披露,企业在签约后所作的履约能力评估属于其自身的经营判断失误,而非机关的过错。由于不存在符合条件的不可预见外部情势变化或机关方面的过错,委员会维持了法定基准六个月的全额处分期限。
两宗案例共同揭示的教训是:投标企业被期待在投标之前就充分核实规格说明书、成本明细及合同条款——签约后才发现数字不合理,被视为投标人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而非获得救济的理由。行政审判真正能够获得支持的情形,是履约失败的根源在于订购机关自身的过错、招标公告或合同本身存在重大错误、存在真正无法预见的外部情势,或处分作出程序本身存在瑕疵——而不仅仅因为投标人事后后悔自己当初报出的数字。
禁止参标处分自作出之时起立即生效,而对其提出异议的행정심판或诉讼却可能需要数月才能得出结果——足以让企业在此期间错失所有重要的投标机会。집행정지(停止执行)是一项紧急程序,请求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冻结处分的效力。由于这是一种例外性救济手段,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本案的행정심판或诉讼申请须已合法提出,本案的主张在表面上不得明显缺乏依据,若不予以暂停,该处分须存在造成难以恢复损害的风险,且暂停处分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实务中,"难以恢复的损害"是决定大多数申请成败的关键条件,仅凭"我们的营收会下降"这类主张并不足以满足该要件——须提供具体证据,说明该处分是否危及企业的存续、企业营收及雇用中有多大比例依赖于因该处分而将错失的具体投标项目,以及相关义务(贷款契约、投资协议等)是否会因此连锁引发进一步损害。在公共利益要件方面,若能证明企业已建立整改机制、对责任人员采取了纪律处分并重新培训相关流程,将显著增强申请的说服力。经验法则是:若处分剩余期限尚有数月、且有重要投标项目即将到来,则值得将主행정심판申请与집행정지申请一并提出;若处分期限已基本届满,申请집행정지所能获得的实益有限,此时案件重点通常应转而放在主행정심판申请本身的实体主张上。
一宗近期案例展示了该组合申请策略在实务中的运用:某企业收到公共招标制裁处分后,在提出任何申请之前,先行开展内部调查、对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并重新培训采购流程——以此证明该违规行为并非组织性不当行为,且整改工作已在进行中。随后提出的主행정심판申请书主张处分期限与违规行为不成比例,并就处分作出程序提出程序及法律层面的问题;与之一并提出的집행정지申请则主张,若任由处分继续执行,将对企业的运营及员工造成严重损害,而已完成的整改工作意味着暂停处分对公共利益造成的风险极小。当投标企业因看似属于个别员工的失误或文书错误、而非有组织的不当行为而收到公共招标制裁处分时,当企业营收中有相当比例依赖政府机关合同时,或当某项重要投标或合同恰好落在处分期限之内时,均值得考虑采取这种组合申请策略。
两宗近期裁决表明,无论是机关径直拒绝受理申请,还是打着"自由裁量"旗号实质拒绝核发许可,均可在행정심판中被撤销。第一宗案例中,申请人通过政府Gov24门户网站提交了残疾人登记申请,随后又亲自前往窗口提交补充材料;受理窗口却要求提供额外文件,并径直拒绝受理该申请。申请人通过民愿投诉门户反映后仍遭遇同样的推诿,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행정심판申请。委员会认定,径直拒绝受理申请——而不仅仅是拒绝核准申请——同样属于《行政审判法》第2条第1款所称的"处分",因而具有可诉性(可提起行政审判)。委员会进而适用职权委任原则:残疾人登记的法定权限归属于市/郡/区厅长,洞事务所工作人员仅负责受理申请并向上转呈,并无径直驳回申请的权限。该次拒绝受理既构成程序瑕疵(未进行文件审查、未给予补正期限,违反保健福祉部要求先受理后要求补正的指导原则),也构成超越该窗口实际职权范围的行为。委员会撤销了该拒绝受理决定,依据《行政审判法》第49条关于裁决拘束力的规定,机关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拒绝同一申请——现须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宗裁决涉及一项建筑用途变更许可申请——将医院改为殡仪馆——机关以居民情绪、环境顾虑及交通拥堵为由予以拒绝。委员会援引韩国大法院判例(2012두8274, 2009두8946)确认,用途变更许可属于기속행위(羁束行为):除非机关能够以具体客观证据证明存在"重大公共利益必要性",否则机关必须核发许可——含糊的顾虑不足以构成拒绝理由。委员会从五个方面认定不存在此类必要性:没有客观证据表明用途变更相较于现有医院用途会明显恶化环境;机关自身的内部审查人员已建议批准或附条件批准;周边区域属于商业/业务区,而非居住区;殡仪馆的人车流高峰出现在非营业时段,相较于白天的商业人车流反而更有利;且该地区现有殡葬设施不足,并不能成为拒绝某一申请人个别许可申请的理由。适用四要件比例原则审查后,四项要素均对申请人有利。委员会还指出了另一项独立的程序瑕疵:机关自始未援引具体的法律依据,仅凭"顾虑""可能性"等含糊措辞,而未提供量化数据,违反《行政程序法》第23条第1款关于说明理由的要求。该拒绝决定被撤销,机关现须依据正确的法律标准重新进行审查并核发许可。
行政审判申请与应对
咨询此服务须自知悉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出,且自处分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以两者中先到期者为准。一旦超过任一期限,行政审判这一救济途径将彻底丧失,因此一收到营业停止通知、拒绝函或制裁通知,就应尽快着手审查。
행정심판是向专门的行政审判委员会而非法院提出申请,无需缴纳任何费用,通常在数月内即可得出结果,而诉讼往往需要数年。裁决对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要求撤销、缩减或变更处分——其能够带来的结果范围,比大多数人对一项非诉讼程序的预期更广。
两种结果均有可能。在一宗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案例中,因向未成年人售酒而被处以的两个月营业停止处分,被缩减为七日而非直接撤销——委员会认可违规事实成立,但认为对一家小本经营者而言,全额处分过于严厉。首尔的一宗委员会裁决在一起允许跳舞的违规案件中得出了类似结果,基于经营者过往无违规记录及经济困难,对处分予以缩减(而非撤销)。
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无法履约的具体原因。两宗近期案例中,企业均是在签约后才发现合同条款无法执行,最终行政审判申请均被驳回,原因是招标公告及规格说明书在投标前已披露相关细节。相反,若履约失败的根源在于订购机关自身的过错、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确实存在无法预见的外部事件,或处分作出程序本身存在瑕疵,则行政审判申请通常更有可能获得支持。
这是一项紧急申请,请求委员会在主행정심판审理期间暂停处分的效力——之所以有必要,是因为禁止参标处分及营业停止处分自作出之时起立即生效,而행정심판本身却可能需要数月才能审理完毕。当处分剩余期限尚有相当长时间、且有重要投标或合同落在该期限之内时,值得将其与主행정심판申请一并提出;证明存在难以恢复的损害(而不仅仅是"营收会下降"),以及已经采取整改措施,均能增强申请的说服力。
可以。一宗近期裁决确认,径直拒绝受理申请本身即构成可提起행정심판的"处分",而不仅限于拒绝核准已受理的申请。该案中,径直驳回残疾人登记申请的洞事务所工作人员被认定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只有市厅或郡厅厅长才具有该决定的法定权限,窗口工作人员只能负责受理并转呈申请,无权径直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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